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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9 新闻来源:中国水务 浏览次数: | |
近日,湖北省政府发布第360号政府令,公布《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49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水与用水、设施管理与维护、水源与水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办法》提出,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上优先安排,在工程用电上优行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优惠电价,依法免征水资源费,对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同时承担环境保护、卫生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水质的监测费用。 《办法》指出,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融资、群众筹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农村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可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办法》规定,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农村供水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费,对其管理的各类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管,提升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切实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在法律责任方面,对违反《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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