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核定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关于城镇水价两部门有重要指示了!

2021-09-14 10:41:49  文章来源:卓斯瑞咨询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办法修订,顺应形势

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办法中水价构成、分类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特别是水价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修订后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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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有法可依

1、企业降本增效,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另外,还增加了供水企业自用水率等约束性指标。

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破解“鞭打快牛”问题,有利于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掘潜力,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2、供水能力超前建设,适当控制

考虑用水季节性需求波动、城市发展需要等因素,供水设计能力应留有合理的冗余度。

但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也带来固定资产闲置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适当提高了对供水负荷率的考核标准,既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也有利于抑制过度超前建设。

3、供水收益率,参考市场利用率

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

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4、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或有补偿

明确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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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构成,明确规定

01

水价:以供水企业供水业务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①准许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运行维护费

②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③税金=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02

水价分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①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②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办法落实,因地制宜

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两个《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做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体参数设定和指标考核等需要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地应当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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