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及水务企业的不断成长,“加班费”逐步成为水务企业和员工高度密切关注的一个主题。一方面,水务企业往往为了更好的经济效益总希望员工加班来增加和保障安全生产,部分员工也希望通过加班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水务企业又想降低人工成本来控制开支,而且员工加班是否真的加班?是否真的能产出更高的经济效益?如何界定加班?如何核算加班费?国家、各省、各市关于加班费的具体规定不统一,如何操作?加班费问题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下面卓斯瑞整理了一些水务企业普遍关注的“加班费”问题与解决思路,供水务企业参考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题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4. 日工资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5.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6.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问题二: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1. 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2. 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般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及300%的工资报酬。
问题三: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问题四: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1.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应与工会和员工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也就是说员工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 由于下列情况,员工不得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三是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是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3. 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问题五: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问题六:加班时间难以控制,企业每月支付巨额加班费,如何使加班可控?
针对加班不可控的情况,可采用“加班申请单”的做法,即结合历史数据按一定基数和系数核算加班费总额并分解到各部门,公司对总额进行管控,由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加班情况进行核实和控制,当然个人实际加班费还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计发。
“加班费”是目前劳动争议的一个主要矛盾,小编认为企业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加班制度及配套的人力资源制度,才能妥善处理好“剪不断,理还乱”的加班费问题,才能逐步化解劳资矛盾,建立一个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企业高速发展。